来源: 类型:
机电办进函[2012]50号
各地方机电办: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外贸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进一步推进便利化工作,在研究总结天津市、河北省和广东省等省市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国家机电办拟进一步推广在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打印机电产品自动进口许可证的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广范围
根据各省(区、市)实际需要和条件,将原由地方机电办打印发放的机电产品自动进口许可证下放到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打印发放(以下简称“下放打印”)。
二、具体要求
1、各地方机电办要加强调查研究,根据实际情况向国家机电办报送下放打印的总体需求。
2、承担下放打印工作的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制度,配备现职的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具备专用联网计算机、针式打印机等硬件,并妥善保管使用印章和存档文件。
3、各地方机电办负责对下放打印的地市商务主管部门进行指导、培训和监督,严格按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有关规定开展工作。
下放打印工作是国家机电办进一步推进便利化工作的重要举措。各地方机电办应高度重视,按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的有关规定,认真作好有关工作,有关情况及问题请及时报送国家机电办。
特此通知。
国家机电办
2012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