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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告2004年第99号 关于汽车进口配额换发自动进口许可证问题的公告
2004-12-28 16:06
  按照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承诺,我国将于2005年1月1日起取消汽车进口配额管理,并将对汽车进口实行自动进口许可管理。2004年签发的汽车《机电产品进口配额证明》、《进口许可证》有效期截至2004年12月31日,2005年1月1日起自动失效,届时进口单位须凭《自动进口许可证》办理汽车进口报关手续。鉴于部分进口单位在《机电产品进口配额证明》有效期内订购的车辆难以在2004年年底前到货,为做好新旧证件管理的衔接工作,有利于相关企业正常经营,现将有关换证事宜公告如下:
  
  一、 换发《自动进口许可证》的程序

  (一) 进口单位向本地区、部门机电办提出更换新证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二) 各机电办对换证申请材料进行核实,统一将本地区、部门进口单位换证申请的书面材料及电子数据集中报送商务部(机电司);

  (三) 国资委管理企业及其他有关单位,可向所在地机电办提交换证申请有关材料及电子数据;

  (四) 商务部对申请材料核实后,签发《自动进口许可证》。

  二、 换发《自动进口许可证》所需材料

  (一) 申请换证的说明,应标明原配额证号、数量、对应的许可证号、已报关数量及申请换证的数量;

  (二) 《机电产品进口申请表》,进口用户和商品编码应与原配额证明相应内容一致,申请换证的数量不得超过原配额证明中未报关的数量,备注栏中注明原配额证号;

  (三) 2004年12月31日前签定的汽车订货合同;

  (四) 2004年12月31日前银行出具的付汇证明材料;

  (五) 《机电产品进口配额证明》;

  (六) 《进口许可证》。

  上述材料必须真实有效。如提供虚假材料,不予换发《自动进口许可证》。

  三、 《自动进口许可证》有效期换发的《自动进口许可证》有效期为半年,不再延期。


                             特此公告

                             商务部
  
                             二OO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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