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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加工贸易审批管理,严禁开展任何违法、违规加工贸易业务的紧急通知
2000-06-06 10:1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测绘主管部门、新闻出版局,广东海关分署,各直属海关(隶属海关):

  近期以来,在我一些出口产品中出现了违反一个中国原则的严重政治问题,这些产品大多是以加工贸易方式生产并出口的。有的文教用具、地球仪及音像制品、印刷品等商品上的地图将祖国大陆和台湾以不同的颜色进行标识,将台北以“国家首都”的图例说明;有的将中国的省份制成其他国家的颜色标识;有的甚至有所谓的“中华民国”版图等,这些产品的出口给我对外造成了严重的政治影响。

  在对已发现的问题进行严肃处理的同时,为进一步加强加工贸易管理,防止此类事件再次发生,经商海关总署、国家测绘局、新闻出版署等部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外经贸审批管理部门在审批加工贸易业务中要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和政治立场,提高政治敏锐性和鉴别力,加强对企业的教育和管理。如:明确要求其在所生产的产品(包括产品说明、包装等)上,严禁出现违反一个中国原则的字样和标记。

  二、加工贸易经营单位和加工企业在承接和开展加工贸易业务时,必须严格遵守我国宪法和国家各项有关法律、法规,严禁从事任何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业务活动,自觉维护国家利益。

  三、以加工贸易方式生产出口地图制品、地球仪和其他附有地图的产品,企业须通过省级测绘部门向国家测绘局申请审核批准,并向其提供样品备案。以加工贸易方式生产出口音像制品(录有内容的录音带、录像带、唱片、激光唱盘和激光视盘等)、印刷品(报纸、期刊、图书),企业须向省级新闻出版行政机关申请审核批准,并向其提供样品备案。

  四、企业在向外经贸审批管理部门申请开展加工贸易业务时,须在《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申请表》第25栏内,就是否涉及地图内容以及是否属于音像制品、印刷品进行如下选项说明:

  1、本合同项下产品不涉及地图内容,不属于音像制品、印刷品。

  2、本合同项下产品涉及地围内容,已取得国家测绘局批准文件。

  3、本合同项下产品属于音像制品、印刷品,已取得省级新闻出版行政机关批准文件。

  在第26栏须注明以下内容:申请人声明:本企业的生产经营 和所加工产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见附件一)

  五、对出口产品涉及地图制品、地球仪和其他附有地图的加工贸易业务,各级加工贸易审批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测绘局的批准文件进行审批;对出口产品属于音像制品、印刷品的加工贸易业务,根据省级新闻出版行政机关的批准文件进行审批。并在《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备注栏内分别相应注明:   本《批准证》项下合同产品涉及地图内容,已经国家测绘局批准(见附件二);或,本《批准证》项下合同产品属于音像制品、印刷品,已经省级新闻出版行政机关批准(见附件三);对同时涉及上述两种情况的,须根据上述两部门的批准文件进行审批,并在《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备注栏内注明有关内容(见附件四)。

  六、各级加工贸易审批管理部门要积极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强审批管理工作,严格审查,对企业在《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申请表》第25栏和26栏内未作上述选项说明和声明的,或发现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加工贸易业务一律不予审批。

  七、企业开展涉及地图制品、地球仪和其他附有地图的出口产品的加工贸易业务,及出口产品属于音像制品、印刷品的加工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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