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时间:
当前位置
:
主页
>
业务指南
>
综合管理
> 正文
商务部、海关总署、银监会公告2007年第71号 《台账保证金缴纳方式公告》
2007-09-05 09:37 文章来源:
商务部 产业司
文章类型:
原创
内容分类:
政策
【发布单位】商务部、海关总署、银监会
【发布文号】公告2007年第71号
【发布日期】2007-09-05
根据商务部、海关总署2007年第44号公告规定,东部地区企业从事限制类商品加工贸易,实行银行保证金台账“实转”管理。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台账保证金缴纳方式公告如下:
加工贸易企业可以现金、保付保函等多种形式缴纳台账保证金。具体操作仍按现行有关规定办理。有关银行办理该项业务时,应严格审查企业资信,有效落实各项风险、管控措施。
商 务 部
海关总署
银 监 会
二〇〇七年九月五日
发表评论: 笔名:
查看用户评论
【
查看用户评论
评】 【
推荐给朋友
】 【
大
中
小
】 【
打印
】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意见>的通知》
1999-04-05 09:48
关于公布实施《关于对加工贸易进口料件试行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5-11-16 09:33
国务院《关于<对加工贸易进口料件试行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暂行管理办法>的批复》
1995-11-16 09:28
国务院《关于<对加工贸易进口料件试行银行保证金台账制度>的批复》
1995-11-10 16:38
商务部网站版权与免责声明:
1、
凡本站及其子站注明“文章类型:原创”的所有作品,其版权属于商务部网站及其子站所有。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时必须注明:“文章来源:商务部网站”。
2、
凡本站及其子站注明“文章类型:转载”、“文章类型:编译”、“文章类型:摘编”的所有作品,均转载、编译或摘编自其它媒体,转载、编译或摘编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站及其子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时必须保留本站注明的文章来源,并自负法律责任。
版权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网站管理:
商务部信息化司
技术支持:
国富通信息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ICP备案编号:京ICP备05004093号
地址:中国北京东长安街2号
邮编:100731 电话:86-10-65121919
传真:86-10-87519093
邮箱:商务部产业司邮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