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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外交部《关于简化机电产品出口企业人员出国(境)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4-07-23 15:31
  为适应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的新形势,进一步方便机电产品出口企业相关人员出国(境),保证市场开拓工作的顺利进行,推动机电产品出口持续协调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国家有关政策,商务部、外交部制定了《关于简化机电产品出口企业人员出国(境)审批管理办法》(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有关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商务部、外交部。

  特此通知

  附件:如文

                              商务部
                              外交部
                              二00四年七月 日

  附件
  
  关于简化机电产品出口企业人员出国(境)审批管理办法

  为适应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的新形势,进一步方便机电产品出口企业从事商务、技术、售后服务和反倾销应诉人员出国(境),保证市场开拓工作的顺利进行,促进机电产品出口持续协调发展,依据《对外贸易法》和国家有关政策,特制定本办法。

  一、依法享有进出口经营权、年出口创汇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的国有或国有股本逾50%的国有控股的股份制机电产品生产企业,可申办一定的外事审批权。申办此项审批权需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规定条件审核并报国务院批准。根据此项权利,企业可在业务范围内,根据人员管理权限,自行审批本企业人员临时出国和邀请外国经贸人员来华事项。企业的正、副职领导临时出国,按隶属关系报有出国任务审批权的地方人民政府审批。

  二、依法享有进出口经营权且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商务部门确定的机电产品出口企业,可根据对外业务需要,确定本企业10名以内经常出国(境)从事商务、技术、售后服务及反倾销应诉的人员,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事办公室报人民政府审批,一次审批、一年内多次有效。

  三、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办理出国任务审批优先:年出口额达到500万美元的机电出口企业人员;参加国外大型洽谈会、展销会、博览会、海外项目招投标、对外签约、产品推广、设备验收、售后服务、反倾销应诉等活动时间紧迫的。

  四、赴香港、澳门特区和台湾地区开展有关业务,请按国务院港澳办、国务院台办有关规定办理。赴未建交国家或涉及敏感或热点问题,按现行规定办理。

  五、各地外事主管部门可据此视情商商务主管部门制定具体操作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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