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业安全与进出口管制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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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 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国家汽车及零部件出口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商产发【2012】255号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各国家汽车及零部件出口基地:

  为进一步加快国家汽车及零部件出口基地的建设,提高产业聚集度,促进对外合作与交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增强创新能力,提升国际竞争力,商务部、发展改革委联合修订了《国家汽车及零部件出口基地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此进一步加强国家汽车及零部件出口基地的管理,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促进出口的政策措施,创造良好外部环境,促进汽车产业健康快速发展。


商 务 部
发展改革委
2012年8月9日


国家汽车及零部件出口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国家汽车及零部件出口基地建设,提高产业聚集度,促进对外合作与交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提升国际竞争力,根据《汽车产业发展政策》、《汽车贸易政策》、《关于促进汽车产品出口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等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汽车及零部件出口基地(以下简称基地)指由商务部和发展改革委共同认定的地区。

  第三条 基地认定和考核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照透明、规范的程序进行。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工作内容


  第四条 商务部和发展改革委联合成立国家汽车及零部件出口基地建设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对基地进行考核、指导。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和发展改革委配合商务部和发展改革委对基地进行协调、管理。

  第五条 基地所在地(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地级市)应当设立出口基地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对基地实行统一规划、管理和协调。管理机构由基地所在地商务、发展改革等相关部门参加。管理机构应设立办公室,负责基地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管理机构按照“统筹规划、合理配置资源”的原则,编制和落实本地区的出口发展规划。加强与本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沟通和协调,因地制宜地研究、制订本地区促进出口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加快基地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提供研发、认证、检测、信息、培训等公共服务,增强企业创新能力,完善境外营销和售后服务体系,培育自主品牌,提升汽车产业国际竞争力。

  第七条 管理机构定期向领导小组上报有关数据和信息。

  每季度报送基地相关运行、出口的统计数据、重点企业数据及信息;每年2月上旬报送基地上年度工作报告和本年度工作思路;随时报送有关重要信息。

第三章 认定和考核


  第八条 商务部、发展改革委依据汽车产业和出口发展情况,制定《国家汽车及零部件出口基地认定和考核管理实施细则》(见附件),开展基地认定和考核工作。

  第九条 商务部和发展改革委对基地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条 基地认定后每隔3年,商务部、发展改革委组织成立专家组,对基地建设和实施情况进行考核,同时接受新地区申报基地并进行评审。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各地区报送的统计数据必须全面准确,不得瞒报、虚报。一旦发现存在上述情况,将视情给予通报批评、警告、撤销基地称号或取消其所在地申报资格等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商务部和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各基地所在地政府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订具体实施办法并报领导小组备案。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国家汽车及零部件出口基地管理办法(试行)》(商产发[2008]330号)同时废止。


  附件:《国家汽车及零部件出口基地认定和考核管理实施细则》


  附件:

国家汽车及零部件出口基地认定和考核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汽车及零部件出口基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共同认定并授牌的国家汽车及零部件出口基地(以下简称基地)、申报基地称号的地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地级市)。

  第三条 基地认定和考核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照透明、规范的程序进行。

第二章 认定和考核程序


  第四条 基地认定和考核周期为3年,考核时间原则上安排在认定和考核年度的下半年。

  第五条 地方商务、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本地区基地的申报、考核材料初审和报送工作,商务部、发展改革委负责基地的认定和考核工作。

  第六条 商务部、发展改革委组织成立认定和考核专家组,由汽车领域的行业专家组成。专家组设组长1人,成员若干人。

  第七条 专家组对各基地和申报基地的地区进行集中评审,包括材料审核、现场答辩等环节。根据评审结果,必要时可进行实地考察。专家组依据评审和考察结果,对各基地和申报基地的地区进行评分。

第三章 基地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


  第八条 基地考核内容主要包括汽车产业总体发展情况、基地建设情况、基地管理工作情况,评分标准为100分。

  申报基地的地区考核内容包括汽车产业总体发展情况、基地建设情况,评分标准为85分。

  第九条 汽车产业总体发展情况,评分标准为45分。

  (一)汽车及零部件产业和出口情况(21分)

  1、产业情况(5分)。考察近3年汽车及零部件产业情况、产业集聚效应、特色和区位优势。
  2、出口情况(8分)。考察近3年汽车及零部件(包括机电类和非机电类产品)出口额与出口增速、出口市场集中度、在重点市场的市场占有率、产品档次、当地口碑。
  3、境外网络建设情况(8分)。考察本地区企业在境外建设营销和售后维修服务网络情况,尤其是出口量和售后服务的匹配程度;考察企业在境外建设整车和零部件工厂、研发机构等情况。

  (二)创新体系建设情况(24分)。

  1、创新能力情况(8分)。考察企业拥有自有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和产品情况,近3年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获得专利数量,承担国家重大科研项目情况。
  2、自主品牌建设情况(8分)。考察企业自主品牌建设的举措以及自主品牌产品在本省及全国汽车产业和出口中的占比。
  3、产品质量体系建设和保护知识产权情况(8分)。考察出口产品质量管理体系、诚信体系建设,知识产权保护情况,近3年当地企业是否出现重大质量事故、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等。

  第十条 基地建设情况,评分标准为40分。

  (一)基地建设资金落实和支持方向情况(10分)。考察每年用于基地建设的资金落实情况(东部地区每年度不低于1亿元,东北老工业基地、中西部地区 每年度不低于5000万元);主要包括重点支持方向、内容、对汽车及零部件出口发展的支持效果。
  (二)基地发展规划、政策制定及落实情况(10分)。考察是否出台基地发展规划、加快基地建设和促进汽车及零部件出口发展的政策措施以及效果。
  (三)出口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情况(10分)。考察是否制定出口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规划,研发、认证、检测、信息、培训等出口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效果,重点考察平台的特色、能力、服务水平和覆盖面。
  (四)基地建设的其他工作(10分)。考察是否建立汽车出口部门协调机制,为汽车企业提供贸易便利化服务等情况;推动汽车企业建设境外营销和售后维修服务网络情况;规范出口秩序、推进贸易促进等工作情况。

  第十一条 基地管理工作情况,评分标准为15分。

  (一)出口基地数据和信息报送情况(8分)。考察基地每年报送上年度工作报告,每季度报送基地运行情况,出口情况及相关统计数据、重点企业的数据及其他领导小组要求的相关信息情况。
  (二)其他工作情况(7分)。考察基地管理机构建设和运作情况;配合国家出口基地领导小组工作情况,组织落实相关调研、会议、课题等其他促进基地建设的工作及效果。

第四章 考核结果


  第十二条 专家组依据评审情况对各地区进行评分,形成评审意见,并报商务部和发展改革委。

  第十三条 商务部和发展改革委依据专家组意见,将基地考核结果予以通报。

  第十四条 对考核排名最后的基地,将予以警告并限期半年进行整改。整改期满时,基地应提出复核申请。如逾期未提出申请或复核仍达不到要求的,将被撤销基地称号。

  第十五条 申报基地的地区中评审排名第一,且考核结果优于排名最后的基地,可认定为基地。

  第十六条 各地区应依据考核结果,对照自身存在的不足,改进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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